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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6/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09859號
一、復貴府97年6月2日府農林字第09700993720號函。
二、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係以原處分屬違法為前提,且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惟仍須考量但書之規定。至本案之原處分是否違法?宜請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權責機關水土保持局釋示為當;先行敘明。
三、然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業於94年度起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造林業務,現行僅就申請有案之造林地續發撫育及管理獎勵金,故本案無從轉入全民造林計畫。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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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