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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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復本局辦理○○○不服貴府核處○○○君造林獎勵金案,因尚有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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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6/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0767號

一、復貴府97年5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70049296號函。

二、按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例要旨:「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是以,本案○○○君於申請、管理獎勵造林地,並受領造林獎勵金時,仍應徵得土地共有人同意後,始得使用收益系爭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合先敘明。

三 、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第1款第1目:「造林人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經查核土地有關證件無誤後,在申請書上『核對土地有關證件』欄位內核章受理之。」是以,本要點縱未明確規範共有土地檢附之相關書件,惟依森林法第2條規定,貴府既屬林業主管機關,本應依據權責詳加審核申請案件之合法土地使用權源,始得核准。

四、本案倘貴府欲追償○○○君造林獎勵金,鑑於本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原處分機關,自應本於職權,先釐清原處分係屬違法或合法,再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119條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後始得為之。

五、另貴府核發○○○君六分之五獎勵金1節,爰依上開判例意旨,顯非妥適,故仍須請貴府視下列原則檢討改正。

  (一)倘經貴府確認○○○君未獲他共有人同意,以共有土地申請參加獎勵造林計畫,並受領獎勵金者,則貴府之處分顯有瑕疵,自應檢討改正。

  (二)如經貴府確認○○○君已獲土地共有人同意者,則請○○○君提出書面證明文件,依據實際造林面積及貴府執行造林檢測成果,以作為核發造林獎勵金依據。

六、餘注意事項仍請貴府依據本局97年3月5日林造字第0971651382號函辦理。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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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8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