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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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獎勵造林戶○○○君不服造林成果檢測標準提出陳情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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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7/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0873號

一、依據○○○君97年7月3日陳情書辦理。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有關貴縣獎勵造林地應由貴府確實執行,倘符合規定者,得據以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惟當年度不合格者,不得核發,隔年亦不得追溯;先行敘明。

三、茲因陳情人及貴府疑似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稱之造林檢測標準略有誤解,為維護林農權益,仍請貴府依下列疑義及全案,儘速查明事實後,函復本局敘明原因。

  (一)鑑於本案事涉造林成果檢測標準疑義,案查陳情人前於96年1月17日曾向總統府申訴書,訴求系爭造林地之92年8月25日簽立切結書註記,貴縣國姓鄉水長流段○○○○地號造林面積2.2180公頃,同段○○○○地號造林面積0.1310公頃,合計造林面積2.349公頃;惟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之面積應計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故前開造林地應分別計列2.22公頃及0.13公頃,合計2.35公頃;然查陳情書何以陳情人陳述面積係為2公頃?此節疑義應請貴府查明。

  (二)倘以上開計列面積2.35公頃估算,陳情人申請時栽植造林木株數應為3,525株,至本(97)年度(即造林第六年)造林檢測成活率為百分之七十,其系爭造林地成活株數應達2,468株以上。惟今何以貴府認定造林檢測標準係為每公頃750株?又至今何以成活株數僅剩1,500株造林木?

四、隨文檢附○○○君97年7月3日陳情書影本1份。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君、立法院劉委員詮忠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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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0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