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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7/07/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12141號 一、復貴府97年7月8日府農林字第0970098932號函。
 二、本案經查旨揭造林人係因貴府執行檢測未達標準,而自95年度起無法領取造林獎勵金,為維護貴縣造林成果及維護林農權益,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應優先加強輔導造林人儘速完成補植造林,以符造林成果檢測標準,並發放造林獎勵金;先行敘明。
 三、至貴府函詢得否以「農民購地貸款2%」計算追繳獎勵金之利息1節,茲因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3項,及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檢送「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第2項第4款規定,業已明訂賠償之利率標準;惟如林農仍表示欲中途退出者,鑑於據報林農家境清寒及經濟狀況不佳,難以一次繳還應賠償之獎勵金,本局前於94年12月8日以林造字第0941741582號函檢送本局召開94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查核暨期末檢討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二業已決議處理原則有案;是以,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酌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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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