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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1/01/25
            發文字號:91林造字第0911650116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月8日91農林字第900171807號函辦理暨復貴處90年10月4日90花政字第908210243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獎勵造林對象係以新植造林為準,然為落實獎勵造林政策並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對於已有林木但未鬱閉之林地,造林人於其間造林時保留林地內原生立木一併撫育時,得併計新植與保留木核發獎勵金,新植造林獎勵金發給標準,則按檢測後新植造林木成活株數與規定成活株數比例發給,惟該保留木需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獎勵造林樹種規定。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各縣市政府、各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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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