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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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相關疑義,請依說明辦理,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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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2/0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850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501747360號函。

二、按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依據森林法第2條規定,在中央為本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爰貴府確有權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訂定收取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與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無涉,先予敘明。

三、至貴府稱未同意接受授權或委辦1節,查各地方主管機關係依法規辦理本回饋金之相關業務,無須經各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惟本會得給予必要費用。本會前亦於95年8月10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109號函通告,因執行本回饋金業務,必須支出相關費用,得以計畫方式提送計畫書,據以審核撥付。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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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1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