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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0931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27日府民原字第0950077569號函。
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參與獎勵造林須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等相關文件,造林人於未符合相關資格之前提下,卻經貴府核發相關獎勵金,貴府所為核發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自係一違法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至於該違法行政處分,係屬無效之行政處分抑或係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請貴府按個案情形自行依規審處。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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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