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95年5月25日花作字第0958160962號函。 二、本案本局前以95年5月23日林造字第0951609594號函函請貴處依造林人申請獎勵時規定之栽植株數辦理補植,若造林人申請栽植樹種為二種以上,則以各樹種栽植面積之比例計算其平均成活率。 正本: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