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95年6月8日水保農字第0951851239號函。 二、經查波羅蜜於91年6月尚屬「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將勵樹種,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1年9月30日農林字第0910030546號令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即已將波羅蜜自獎勵造林樹種內刪除。 三、本案分3年(91、92、93)造林,係依貴局主政執行之「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辦理,仍請貴局自行依規研處。 四、隨文檢附87年5月6日公告以及91年9月30日修正之「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