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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4275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1日府民原字第0950146132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本案郭君參與獎勵造林既已改植甜柿,請貴府依前述規定辦理獎勵金之追繳。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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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