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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004號
一、復貴處95年7月18日屏政字第0956211405號函。
二、所報本案租地其中3.9公頃及4.62公頃面積,前既經貴處核發獎勵金在案,是以於當時該承租人之承租地理應無違規事實存在,爰本案果樹是否係於申請獎勵後所種植,或為申請獎勵造林前即已存在?果樹之種植範圍為何,亦請貴處惠予一併查明釐清,並檢附租地造林契約等相關資料過局研處。
三、另請貴處徹底清查有關申請獎勵造林之租地內,是否尚有其他部分種植林木,部分種植果樹之案例。
正本:本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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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