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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6/19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0384號
一、貴會相關文號:100年6月9日原民經字第1001030570號函。
二、自97年度起,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申請獎勵造林者,應屬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後段所定之受理對象。其第7年至第20年獎勵金應依第8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每年每公頃2萬元發給。
三、復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5年,經查明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原住民依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5年,經查明屬實者,可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取得所有權,即屬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前段之受理對象,自無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適用。
四、自97年度至101年度5年間符合本案之原住民保留地獎勵造林案件,其每年每公頃補發1萬元造林獎勵金所需經費,請由本(101)年度計畫賸餘款支應。
五、本會林務局99年5月11日林造字第0991740967號函及99年12月16日林造字第0991742587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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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