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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3/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0755號
一、復貴府102年2月27日府授環森字第1020036977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是以,僅有涉及計畫面積變更者,依規才須重新核算回饋金。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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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