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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2/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0171號
一、復 貴府102年1月7日府農植字第1010315803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副本諒達)略以「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故本案再次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須請貴府依前開函釋釐清是否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計畫,俾以確認有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前段之適用。
三、次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1月5日農林務字第1011742933號函(影本如附)說明二略以「…另依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因本辦法並無將『計畫面積』扣除『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土地面積』之相關規定,爰本案若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依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得免繳交經計算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因貴府表示將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鄉○○○段○○地號土地面積,於「計畫面積」扣除後,再以剩餘之土地面積計算回饋金作法,似有未妥,宜請貴府一併釐清。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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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