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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1/2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0284號 一、復 貴處102年1月14日北市工地森字第10230234500號函。
二、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因貴處於101年12月6日核課本案回饋金之處理程序終結前,本辦法尚未修正變動,並無新法規適用疑義。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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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