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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2/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3519號
一、復貴局101年12月17日北農林字第1013121407號函。
二、當民眾申請設置農業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可能會有配置相關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情形。其中設置之農業設施,倘有符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則該申請案件得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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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