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1年11月26日北農林字第1012987376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於98年1月23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增訂第7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者」規定,免繳交回饋金。故系爭案件倘因申請變更設計,而有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之適用,則重新計算本案之回饋金時,應有本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之適用。 三、承上,倘貴府重新計算本案之回饋金時,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則貴局可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