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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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之礦業用地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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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2/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2666號

一、復貴府101年11月28日府農林字第1010238625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之基準日,依農委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說明二略以「…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另查農委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說明三:「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合先敘明。
三、據稱94年4月28日核准之水土保持計畫,係於貴府91年8月19日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惟本案申請掛件日為何,是否適用農委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免繳交回饋金案件?因貴府來文僅說明查無繳交回饋金紀錄,仍請貴府先行釐清。
四、承上,倘經貴府認定本案適用農委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屬免繳交回饋金案件,經參酌農委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說明三,因本案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本次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係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仍屬免予繳交回饋金案件。
五、隨文檢送農委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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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55 最後更新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