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11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12900945號函。 二、有關民眾同時申請多項農業設施,得免繳交回饋金疑義,請參酌本局101年7月30日林造字第1011742090號函(正本諒達)。至於貴局擔心民眾是否會藉由增設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規避繳交回饋金疑慮,本局將於研修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時,一併納入考量。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