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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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有限公司申請貴縣芬園鄉新縣庄段553地號土地水土保持計畫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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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1/23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3158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府101年11月9日府農育字第1010331145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有限公司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據稱83年、89年及96年分三期興建廠房,均未領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依本會林務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0941603924號函(影本如附)說明二,貴府公告乘積比例後,送核之水土保持計畫均須核算回饋金數額,毋論原已違規興建土地,其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等,均須依規核算回饋金。
三、有關回饋金計算,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計算。尚無法將89年11月30日本辦法施行前之已有建物面積扣除。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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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72 最後更新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