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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1/0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2933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公司101年10月16日祥岳字第101101602號函辦理。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係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另依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因本辦法並無將「計畫面積」扣除「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土地面積」之相關規定,爰本案若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依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得免繳交經計算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公司
副本: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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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