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10月31日北農林字第1012837292號函。 二、有關臨時性建物設置是否須繳交回饋金部分,檢送農委會97年9月19日農授林務字第0970149774號函影本1份供參。 三、另同一計畫範圍內有重新開發,需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得否免予重複繳納回饋金部分,請貴局參照農委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