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函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慈善工作應為準公共設施,能否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1-10-26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11742780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1年10月2日中市農林字第1010026250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是以,本案○○基金會協議自願捐贈土地等,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得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宜請貴局逕向規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法令主管機關確認。如經確定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則可參照本會97年6月6日農林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