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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10/26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2780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1年10月2日中市農林字第1010026250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是以,本案○○基金會協議自願捐贈土地等,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得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宜請貴局逕向規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法令主管機關確認。如經確定免再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則可參照本會97年6月6日農林字第0971654488號函(影本如附)之案例,免再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為社會福利專區,倘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四、按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主管機關計算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本案得否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仍請貴局就具體事實依規認定。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財團法人○○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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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