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9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12508697號函。 二、據貴局表示旨揭土地前於100年7月19日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經裁罰及改正後,違規行政程序已終結。是以,目前申請人依法申請設置農業資材室,如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情形者,自可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