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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詢問○○○ 君於貴轄○○區員○○段○○小段○○地號土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1/09/1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11742558號

一、復貴局101年9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12508697號函。
二、據貴局表示旨揭土地前於100年7月19日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經裁罰及改正後,違規行政程序已終結。是以,目前申請人依法申請設置農業資材室,如有符合本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情形者,自可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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