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1/08/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2384號
一、復貴府101年8月21日北府農林字第1012377739號函。
二、查100年3月24日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已無劃分「遊客休憩分區」及「農業體驗分區」。對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其開發利用程度類別計算回饋金。是以,應以「籌設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就貴府公告之乘積比率計算回饋金,而非依「遊客休憩分區」及「農業體驗分區」面積大小,分別採用不同乘積比率。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11742384.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3905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