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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7/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2090號
一、復貴局101年7月16日北農林字第1012151984號函。
二、當民眾申請興建多項農業設施案件時,其中農業資材室、網室、溫室等建築物,如係「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者,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該申請案件得免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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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