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1/07/12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10116021號
一、復 貴府101年6月28日府授農地字第1010109395號函。
二、查有關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本會前於96年5月15日以農林務字第0961740638號函說明略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如同時涉及2回饋金,並已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部分,其二分之一請依本會95年11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58636號函辦理…」。
三、依 貴府來函說明,本案申請人既已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提出申請,經 貴府相關單位審核同意,並據以計算應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則後續相關行政程序,仍宜依其規定辦理。又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規定,收繳之回饋金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將其二分之撥繳至農業發展基金。
四、至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回饋金之收取,係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為認定基準,考量其部分設施之設置不以建築為要件,且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似未定有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故本會於92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20161675號函說明,於作業上應先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或訂定建蔽率規定據以核算,如未能查復確認,為求繳交標準之一致性,始參酌非都市土地同事業性質之變更性質,併予敘明。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10116021.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3708
最後更新日期: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