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貴府函詢林業用地申請設置林業資材室一案。

  • 發佈日期:101/08/01
  • 發文文號:林企字第1011659470號

一、復貴府101年7月25日北農林字第1012215817號。

二、林地之使用限制,依據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至有關林也用地申請設置林業資材室乙節,則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依其附表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與「可申請用地別」等規定出申請;惟該筆土地係屬國有財產局所管林地,仍應參照「國有財產法」與「國有出粗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