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貴院函詢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貴院來函所指140林班,應屬誤植)是否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及是否編入保安林一案。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貴院函詢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貴院來函所指140林班,應屬誤植)是否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及是否編入保安林一案。 ::: 發文日期:101/03/29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11606435號 一、復貴院101年3月22日投院平刑良100訴字第03983號函。 二、查森林法第3條第1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以林。」,具貴院來函所指贓材失竊地點為本局所管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係屬國有林,自為森林法所稱之森林。 三、再查,該贓材失竊地點未編入保安林。 回列表 瀏覽人次:3789 最後更新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