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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院函詢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貴院來函所指140林班,應屬誤植)是否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及是否編入保安林一案。

  • 發佈日期:101/03/29
  • 發文文號:林企字第1011606435號

一、復貴院101年3月22日投院平刑良100訴字第03983號函。

二、查森林法第3條第1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以林。」,具貴院來函所指贓材失竊地點為本局所管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係屬國有林,自為森林法所稱之森林。

三、再查,該贓材失竊地點未編入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