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院101年3月22日投院平刑良100訴字第03983號函。 二、查森林法第3條第1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以林。」,具貴院來函所指贓材失竊地點為本局所管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係屬國有林,自為森林法所稱之森林。 三、再查,該贓材失竊地點未編入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