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農業局承詢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並取得雜項執照後,於相同範圍內申辦建築執照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須再繳交回饋金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11-04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21742852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農業局102年9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22665517號函辦理。
二、請貴府依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說明三內容,以「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倘若為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已於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者,則後續於相同計畫範圍內申請建築行為而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時,可免再重複繳交回饋金。
三、另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以水土保持計畫經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判斷是否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