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2/05/20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1741393號
一、復貴府102年4月25日北府農林字第1021694001號函。
二、參酌本會林務局94年3月7日林造字第0941603924號函(正本諒達),違規興建土地,事後為辦理補照等相關法定程序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須依規核課回饋金。本案貴府依建築法第36條規定駁回建照申請並廢止水土保持計畫,已施作之工作物即為違法構造物,倘經貴府認定係屬可辦理補照程序而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則應可比照已違規興建土地案件之處理方式,於補照程序而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時,始予核課回饋金,並與已繳交之回饋金折抵後,請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補繳差額。
三、副本抄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21741393.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4240
最後更新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