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參加平地造林計畫之造林木,於造林期間其所有權歸屬1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參加平地造林計畫之造林木,於造林期間其所有權歸屬1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102/08/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2204號 一、復貴府102年7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20102536號函。 二、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準此,土地上之林木尚未分離前,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即非獨立的不動產,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是以,造林期間之造林木所有權,係歸屬土地所有權人。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_1021742204.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4192 最後更新日期: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