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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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參加平地造林計畫之造林木,於造林期間其所有權歸屬1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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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08/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2204號

一、復貴府102年7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20102536號函。

二、依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準此,土地上之林木尚未分離前,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即非獨立的不動產,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是以,造林期間之造林木所有權,係歸屬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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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192 最後更新日期: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