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91年4月2日91林造第0911603904號函。 二、為落實獎勵造林政策並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本會同意貴局所請,凡屬天然下種且非為果樹類之樹種,均可視為保留木一併撫育,獎勵金之核發方式則請依照本會91年1月8日農林字第900171807號函辦理。 正本:本會林務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