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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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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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6/22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1798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1年3月2日府農林字第1010041721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府詢問100年度核准獎勵輔導造林案件,若於100年度造林成果檢測不合格,101年度檢測合格時應發給第1年造林獎勵金或第2年造林獎勵金,處理原則如下:

(一)第1年造林年度,以新植造林3個月後,由主管機關實施造林檢測日起算1年,非以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點為準。例如主管機關於100年6月1日核准獎勵造林,於100年11月1日實施造林檢測合格,則第1年新植造林年度為100年11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第2年造林年度為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0日止,以此類推。

(二)承上,倘主管機關於100年11月1日實施造林成果檢測不合格,造林人於101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則改善完成年度為第1年造林年度,則可發給第1年之造林獎勵金。同理,造林人於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期間才改善完成,則發給第2年之造林獎勵金。

三、81年受理農地造林轉全民造林計畫案件,期滿20年是否有新的獎勵方案適用或自動解除契約一節,獎勵造林人與行政機關間之獎勵造林法律關係,應於20年期滿後消滅。至該法律關係消滅後,目前尚無新的獎勵方案。

四、造林地原為杉木林,欲砍伐後自行萌蘗更新再撫育成林者,其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因杉木屬於獎勵造林樹種,申請人於杉木砍伐後,可向受理機關提出參加獎勵輔導造林申請。經符合本辦法第2條對象及第4條土地區位、面積大小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實施現場勘查並核准申請。

(二)核准申請後,造林人應就杉木萌蘗進行留蘗工作,漸次刪除至保留每根杉木殘株為1~3株萌芽,以向主管機關提出造林檢測。

(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實施造林檢測時,應以有萌芽之每根杉木樹頭,計算為1株成活株數。經造林檢測符合本辦法第9條規定,發給第2年造林年度之造林獎勵金。另造林檢測不合格,則由主管機關輔導獎勵造林人改善,補植苗木,並依造林改善完成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例如主管機關於100年11月1日實施造林成果檢測,倘若檢測不合格,造林人於101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則可發給第2年之造林獎勵金。同理,造林人於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期間始改善完成,則發給第3年之造林獎勵金。

(四)因杉木自行萌蘗,未有新植造林事實(如從事整地、挖穴及栽植等工作),故非從第1年發給新植造林獎勵金。上述經造林檢測合格者,應由第2年造林年度開始起算,並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

(五)倘有申請人於杉木砍伐後,已完成留蘗工作並撫育造林,始向受理機關提出參加獎勵輔導造林申請者,因主管機關未能依上述處理原則,進行現場勘查確認萌蘗情況。且考慮造林檢測合格後,發給第2年度之造林獎勵獎勵金,恐不符實際狀況,應就現場已有林木存在狀況,由主管機關依據本會98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計達)說明二,經檢測合格者,由造林木林齡推定造林年度,並由該造林年度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之方式辦理。

(六)其餘廢止核准處分並追還造林獎勵金等事項,均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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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2-新植造林及杉木更新函示1011741798.pdf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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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754 最後更新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