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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2/11/04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21742852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農業局102年9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22665517號函辦理。
二、請貴府依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說明三內容,以「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倘若為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已於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者,則後續於相同計畫範圍內申請建築行為而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時,可免再重複繳交回饋金。
三、另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以水土保持計畫經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判斷是否為同一申請案件,因會衍生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有重複收取回饋金之爭議,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送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及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影本各1份。
五、副本抄送其他地方主管機關。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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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