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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參與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期滿後,是否得恢復耕作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12/09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21742875號

一、復貴局102年11月7日北農林字第1023035676號函。

二、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為森林法所稱林地。倘若本案尚未認定為林地,則無森林法第45條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之適用,亦無得否恢復耕作使用之疑義。爰請貴局先釐清本案造林地是否已認定為林地,俾便研復。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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