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民眾未經申請進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核心區內,貴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然有民眾屢次反應罰鍰過重,類此案件之處分是否得有其他方式替代案,請參酌說明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2-11-08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20235508號
一、復貴府102年10月16日府授農林字第1020195938號函。
二、查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得否酌情減輕處罰,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