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3年4月21日北農林字第1030683700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4日農林務字第1021742852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二略以,以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倘若為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已於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者,則後續於相同計畫範圍內申請建築行為而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時,可免再重複繳交回饋金。 三、請貴局依上開號函釋判斷,倘為不同事業計畫,其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並不相同,則不同案件自應分別依主管機關之核定金額、期限繳交回饋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