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中工業區」之社區住宅與「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南投旺來產業園區」之廠房興建案件所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核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9-10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70229476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6月4日府授農林字第1070126176號函、嘉義縣政府107年5月30日府經開字第1070105045號函及南投縣政府107年7月10日府農林字第1070156039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凡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者,均負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但符合本辦法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方得免予繳交。
三、茲就旨揭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