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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3/20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31740254號
一、復貴公司103年2月21日長鴻字第1030226008號函。
二、有關設置休閒農場可否選擇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1節,說明如下:
(一)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回饋金。次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於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前繳納;第2項規定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二)因此,休閒農場申請核定興辦事業計畫過程中,須依程序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並不能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三、另有關計算「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面積,係以「土地變更使用面積」為計算依據。
四、若基地未涉土地變更使用(僅作農業體驗型休閒農場),得否依本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免繳交回饋金1節,查本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免繳交回饋金,其立法理由係因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規定,免建築執照者,對水土保持影響較小,為照顧農民,增列為回饋金免繳對象。該條文規範對象,與設置農業體驗型休閒農場,並不相同。
正本:長鴻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輔導處、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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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