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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05/1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31741214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3年5月13日府原經字第1030091997號函辦理。
二、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次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略以「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三、本案造林地係原住民族原委員管理之土地,設定耕作權為96年6月25日至101年6月24日,其耕作權屆滿5年,權利人可否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宜請貴府先向土地管理機關釐清。倘若造林人可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在土地所有權尚未完成移轉情況下,請貴府仍先按造林年度辦理造林成果檢測工作,並妥適告知造林人,檢測合格之造林獎勵金,將俟造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一併發給。另倘若造林人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繼續設定耕作權,則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後繼續參加獎勵造林;如無土地繼受人或土地繼受人無意願時,造林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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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