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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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造林人於新植造林檢測前聲明土地將出售而不願繼續參加獎勵造林,其後續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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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5/25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1525號

一、復貴府101年4月30日府農森字第1010046503號函。

二、造林人倘中途自願放棄參加獎勵造林,因造林地未能繼續撫育成林,應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2條規定,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故造林人於領取苗木並經查明完成新植造林後,於新植造林檢測前已表明自願退出獎勵造林,因造林人尚未領取任何造林獎勵金,應由貴府廢止原核准獎勵造林處分。

三、造林人於領取苗木後,並未進行造林,即提出自願退出獎勵造林者,為避免造林人直接將苗木轉售圖利,爾後請貴府於核准處分及苗木領用單上,分別加註「苗木領取後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免費供應種苗之處分,並命申請人依處分機關所定苗木價格賠償:(一)已接受其他機關之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二)將受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造林。」,作為造林人未履行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處分,並依同法第127條規定向造林人追賠苗木價格。

四、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今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之苗木配撥,請依說明三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抄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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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709 最後更新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