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03年10月6日花作字第1038230727號函。 二、據報旨揭道路為營林使用之泥土路面或碎石道路等非永久鋪面設施,未來仍可恢復造林使用,倘該造林地內林木栽植株數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之成活率,且林木平均分布生長於林地,貴處可依據現勘情形,免扣除獎勵造林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