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陳情林口特定計畫區國宅段57-13地號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明顯不合理乙事,其中涉屬本局業務職掌部分,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3-11-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31742683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3年11月15日水保監字第1031825686號函附台端未具日期之陳情書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森林法第48條-1第2項規定所授權訂定,此項回饋金課徵之目的,係林業中央主管機關(非屬稅捐稽徵機關)藉付費制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為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間之衝突,向山坡地開發利用人所課徵公法上之負擔,並限定該項課徵費用僅能作為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獎勵長期造林之用途,其性質為學理上所稱特別公課,乃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