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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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範圍林業用地申設擋土牆是否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審查辦法」林業設施之其他林業設施項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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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4/01/13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31666849號

一、復貴府103年12月22日府農育字第1030432415號函。

二、查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第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另同條第4項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農路路基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及整坡作業未滿2公頃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先予敘明。

三、關於貴府來函援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8條規定,農地整坡指於宜農牧地內,以機械開挖整地,整修坡面,林業用地無法適用乙節。該條所稱之農地整坡,應屬前揭水土保持法所稱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一環,該技術規範內亦未對林業用地之整坡作業訂有相關禁止規定,是以於山坡地範圍內林業用地申設擋土牆,仍應循上揭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程序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辦理,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5月2日農企字第1030212387號函釋示,免再申請容許使用,尚無疑義。

四、至申請個案之審認,請貴府依相關規定秉權責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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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095 最後更新日期: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