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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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函詢他項權利人設定他項權前已存在之地上林木得否核發森林登記證及後續處置方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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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0/23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31617611號

一、復 貴府103年10月7日府原經字第1030190507號函。

二、查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在設定他項權利滿五年後,即由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其制度之設計,係輔導原住民取得渠等於早年即有使用事實之國、公有土地之權利。

三、承上,本案地上林木,雖係設權前即已存在,惟申請人已取得該土地農育權之權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6月11日農林務字第1021710923號函釋示,農育權人亦屬森林法第4條所稱森林所有人,故其申請森林登記,如併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貴府即得據以進行登記作業之後續審查事宜。

四、至 貴府依「台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所核發申請森林登記使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辦理登記作業書件之一,有關同意書設有時效期限,載明有效期間為六個月,逾期作廢部分,其意係指須於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或係指於六個月內完成登記?因該要點係由 貴府訂定,爰請 貴府逕予釐清。如為前項,則應毋須再由森林登記申請人重新取得同意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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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24 最後更新日期: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