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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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所詢開發利用土地經依法劃出山坡地範圍,其所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得否申請發還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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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1/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31742710號

一、復貴局103年11月12日北農林字第1032155181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之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行為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行為人即有回饋金繳交之義務。至事後水土保持計畫倘經繳交回饋金之義務人申請廢止,而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則義務人可申請退還已繳交之回饋金。

三、惟本案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存續中,倘開發範圍經依法劃出山坡地範圍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否申請廢止,仍請貴局洽水保單位釐清並依規妥處。

四、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8月18日農授林務字第1001660107號函供參。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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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83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