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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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陳情林口特定計畫區國宅段57-13地號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明顯不合理乙事,其中涉屬本局業務職掌部分,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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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1/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31742683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3年11月15日水保監字第1031825686號函附台端未具日期之陳情書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森林法第48條-1第2項規定所授權訂定,此項回饋金課徵之目的,係林業中央主管機關(非屬稅捐稽徵機關)藉付費制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為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間之衝突,向山坡地開發利用人所課徵公法上之負擔,並限定該項課徵費用僅能作為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獎勵長期造林之用途,其性質為學理上所稱特別公課,乃現代先進國家執行環境維護之措施。

三、復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429號判決理由指出:「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重劃時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得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係屬工程受益費之性質,與回饋金係透過造林措施加強山坡地生態維護,其收繳目的及計算基準均有不同,自無重複收繳情事」。

四、綜上,本案有關市地重劃之開發費用,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台端仍應依規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實繳納,尚請涵察。

正本:洪OO 君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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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64 最後更新日期:2014-11-11